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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规定:
我国对汽车实行出口资质管理。企业每年年中根据商务部关于申报下一年度出口资质的通知要求。
提供3C证书,工信部相关产品公告,等相关资料向省商务厅申请,由省商务厅转报国家商务部进行申报。
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下一年度的汽车出口资质。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
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
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出口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管理标准。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